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,仍指使其驾驶车辆上路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责任该如何划分?一起来看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例。
范珍(化名)把车过户到好友邓宇(化名)名下,帮其办理抵押贷款。某日两人共同出行接邓宇家属,前半程由邓宇驾驶,后半程邓宇以身体不适为由,让没有驾驶证的范珍开车。结果范珍操作不当发生事故,车辆严重受损,鉴定车损约11.4万元。交警认定:范珍无证驾驶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但范珍认为:此次出行是为了接邓宇的家人,邓宇还在明知自己无证的情况下让自己开车,邓宇理应承担部分责任,遂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,请求邓宇赔偿车辆损失、车辆贬值损失、鉴定费等69708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邓宇具有该车辆的驾驶资格,前半程一直由其驾驶,为实际使用人。并且本次出行的目的为接送其家属,存在一定的行为实现利益。被告邓宇在明知原告范珍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教唆并准许原告范珍驾驶该车辆,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原告范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没有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,应对车辆损失承担80%的责任。车辆贬值损失费用为间接损失,原告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未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判决被告邓宇赔偿原告范珍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4905元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
编辑:梁冯梅
校对:苏子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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